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阅档须知

作者:档案馆    日期:2016年11月04日    点击:[]

1.凡持有合法证明(介绍信、工作证、身份证)的单位或个人,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填写《利用档案资料登记簿》后,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。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
2.查阅、摘录、复制未开放的档案,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。

3.档案馆提供利用的重要、珍贵档案,一般不提供原件。如有特殊需要,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。

4.任何人不得将档案带出阅档室。利用者阅档时,只能查阅指定的内容,不得翻阅与其无关的档案内容。利用者要爱护档案,严禁在档案材料删改、涂写、勾画、剪贴、撕页、折叠、拆卷等;避免茶、汗渍和墨水污染及翻动时撕破档案。违反者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的规定给予处罚,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5.严禁在阅档室吸烟和进食,注意保持阅档室的安静、整洁、卫生。

6.档案馆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。加盖档案馆证明专用章的档案复印件,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。

7.需复制的档案、资料,要经档案人员同意后代为办理,严禁私自拍照。

8.本馆提供查阅档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(不包括周四下午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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